寫作之因


Monday, May 26, 2014

20140526 由MH370說起,淺談夫婦共同遇難時保險及遺產問題

MH370令到不少家庭生死相隔,堪稱慘絕人寰,相信當中一個家庭中,丈夫和妻子都在同一事故中去世,在處理遺產方面,如果有小朋友就相對簡單,因為子女在遺產上有好大優勢,子女會繼承了父母遺產,如果子女未成年,在監護人情況下,都會在成年後獲得遺產。

但假如夫婦生前沒有子女,那就比較複雜,先講保單,保險是按死亡時間去決定邊個先賠出,保險公司就會把旅行保險及人壽等賠償金發放給比年紀較輕的一方,他們的死亡時間在法例上是同一時間,你根本分辦不到誰被遇害先,所以如果陳先生跟他妻子陳太太共同在災難中過身,保險公司就會把旅行保險及人壽等賠償金分配比年紀較輕的一方,即陳太太一方。

假如陳先生在生前沒有定立Secondary Beneficiary ,陳太太為Primary Beneficiary,陳先生的保險金就會全部成為了陳太太的遺產,但由於陳太太都跟陳先生共同升天,假設了陳太太都沒有立下遺囑,那麼陳先生為陳太留下的保險就會按香港法例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去進分分配(網上已有很多資料),即是說陳先生生前希望在自己過身後,陳太可以未亡人的身份,繼續照顧已經80歲的陳先生的媽媽,但由於妻子都不在,保險金會歸入陳太的家庭樹,分亳不會沒有落在陳先生的老媽媽,陳先生在生前希望的計劃因為一場災難而泡湯。

市面一些極少數保險未必會以上面的安排去分配保險金,而是在保單條款上加入更仔細生存時間,但這不太常見,不在此詳述。

關於MH370,首先大家要知道死亡證是由當地政府發出,由政府拍心口說陳先生是在馬來西亞過身,而不是在由其香港戶籍的香港政府發出,保險公司行政上很簡單,見死亡證就賠錢出來,一日未有死亡證,保險公司在程序都不會發保險金出來,今次MH330各人的屍首都未見,可能大家都在火星上居住,但馬來西亞政府今日特事特辨,未見人先公告大家,機上所有人經已遇難。事實上,大家公眾都不知道是不是恐怖襲擊,因為旅遊保如非加上特別附加條約,保險是不保的,但從政府的舉動而言,恐怖襲擊論是可以否定。

(我知道有些律師會留意到我的BLOG,如果有錯,還望告知我好等我可以在遺囑上有多點認識。)